包含所有耗材企业
	
8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针对企业的规范细则将要来了,内容涉及多处合规要求。
	
	 
	
文件特别指出,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企业须承诺无贿赂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承诺后,按一定规则编号保管。标号规则为区号+企业编号+时间。其中,区号部分为3位的,末尾增加1位并统一编为0;企业编号部分使用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间部分统一按照年/月/日的方式编号(YYYY/MM/DD)。
	 
追查所有经销商
	
从内容可以看到,一旦承诺书签订,药企的员工或委托代理企业如果出现相关失信行为,承诺主体(主要是生产企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意味着,经销商的不正当行为将关联企业,一旦出现问题,便涉及多个环节
	
	
	
这些行为“严重”失信
	
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
	
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存在以下商业贿赂行为的:
	
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单一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涉事企业行贿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票面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1个月的。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继续高价供应医疗机构超过1个月的。
	
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异常,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被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不能充分说明原因,相关行为在本省范围内持续时间超过1年或相关行为持续期间在本省范围内销售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异常,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的具体情形见第二条第(三)款的第1-6项。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获得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中标资格,已对其他企业挂网、中标结果造成影响的,如导致竞争对手丧失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未导致竞争对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获得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等。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如导致临床治疗手段缺失或临床治疗方案无法实施、危害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等严重后果。
	
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发生中等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的。
	
	
这些行为将逐出市场
	
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存在以下商业贿赂行为的: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单一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行贿数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票面金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累计3次以上的。因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被评定为“严重”的,不纳入计算。